日前,環境部印發《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對對餐飲服務單位排放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濃度做了具體規定。詳情如下: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1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將標準名稱調整為《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
——收緊了油煙排放濃度限值。
——增設了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限值。
——將油煙凈化設施去除效率要求調整為資料性附錄。
餐飲服務單位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自20□□年□□月□□日起,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深圳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飲服務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餐飲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控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54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20□□固定污染源廢氣油煙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制定中)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餐飲服務單位cateringserviceunit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的服務機構。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入一個餐飲服務單位。
3.2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油煙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排風量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3油煙oilfume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的產物,統稱為油煙。
3.4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s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扣除甲烷以后的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結果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餐飲業油煙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控制指標。3.5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油煙污染物未經任何凈化設施處理的排放行為。
3.6現有餐飲服務單位existingcateringserviceunit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經營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餐飲服務單位。
3.7新建餐飲服務單位newcateringserviceunit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餐飲服務單位。
3.8油煙凈化設施cookingfumeabatementequipments對餐飲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4.1現有餐飲服務單位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
4.2新建餐飲服務單位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
4.3餐飲服務單位應按照HJ554的相關規定設置集氣罩、排氣筒和排風機,同時安裝適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產生的氣味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4.4油煙凈化設施應與排風機聯動,且應按凈化設備正常運行要求定期維護保養,并做清洗和更換維護記錄,保留臺賬備查。
4.5油煙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要求按照HJ554的規定執行。
4.6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1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廢氣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及排污口標志。
5.2油煙與非甲烷總烴采樣位置相同,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5.3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m2時,采樣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和HJ/T397的規定確定采樣點數。
5.4對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在其烹飪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時段進行采樣。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3次,每次采樣10分鐘。
5.5油煙和排風量的監測采樣按照GB/T16157的規定執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采樣按照HJ732的規定執行
5.6對餐飲服務單位排放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5.7獲得實測排放濃度后,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5.9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結果應取3次樣品的平均濃度,3次采樣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2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之間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重新采樣。
6.1對于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3次樣品的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判定為超標。
6.2餐飲服務單位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判定為超標。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餐飲服務單位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控制措施和排放限值等)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荊博宇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電話:(010)66556879
聯系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王宗爽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大羊坊8號
郵政編碼:100012
電話:(010)84915203
電子郵箱:wang_zs@craes.org.cn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3.《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