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公示了一批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處罰原因為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但企業治污設備未全部開啟、車間進入口及部分窗戶處于開啟狀態,噴涂生產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等,累計處罰金額20余萬元。
光氧催化燈管不亮,噴涂未密閉,罰款8萬
2019年9月8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家具企業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單位的噴涂工序和1個烤箱正在運行,生產過程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該生產工藝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紫外線光氧催化設備正在運行。該紫外線光氧催化設備內共有40組燈管,其中有24組燈管不亮。車間進入口及部分窗戶處于開啟狀態,噴涂生產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且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項規定,對該單位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八萬元。
低溫等離子設備成“擺設”...罰款5萬
2019年9月4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通訊企業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單位揮發性有機廢氣處理設施“低溫等離子協同光催化”一體機中包含2臺低溫等離子設備和2臺光催化設備,現場只開啟了一體機中的1臺光催化設備,未按照環評要求開啟低溫等離子設備和另1臺光催化設備;擠出車間未在密閉空間內生產,車間大門處于開啟狀態。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且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08條規定,對該單位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五萬元。
只開風機,不開光氧催化...罰款6萬
2019年9月11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塑膠企業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時發現6臺擠出機正在生產,加熱和擠出(入模成型)工藝產生少量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光氧催化凈化器中的風機正在運行,光氧催化凈化器設備上的控制開關均處在“OFF”狀態,打開光氧催化凈化器發現內部紫外燈管全部不亮。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08條規定,對該單位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六萬元。
噴漆房未密閉...罰款3萬
2019年8月15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汽車維修企業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建有3個噴漆房,噴漆房噴漆時產生的廢氣經活性炭過濾、紫外線光解催化裝置處理后經排氣筒排放,現場檢查時車間北側一間噴漆房內正在進行噴漆作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噴漆房大門及側門處于敞開狀態,噴漆房未密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08條第項規定,對該單位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三萬元。
VOCs污染治理一直以來都是大氣污染治理的短板和難點,堪稱是“腫瘤”、難以“切割”,只有研究清楚不同行業VOCs排放特征,摸清企業污染源對癥下藥,才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治理措施。
據了解,就目前來說,很多企業出于各種因素考慮普遍陷入4個治理誤區:
1、只關心初始投資,不關心日常運維;
2、只關心有無處理,不關心處理效率;
3、只考慮車間通風,不關心廢氣收集;
4、只重視設備采購,不關心整體設計。
其中,尤其是VOCs治理工程設計時缺乏整體設計和通盤考慮的理念意識,前期對不同VOCs廢氣現場工況的溫度、流量、壓力變化考慮不足、對技術工藝缺乏規律性認識等原因,導致VOCs治理工程設計有缺陷、系統建設不完善,竣工后運行達不到設計的預期目標,影響了治理工程的實施效果;原有的污染治理設施普遍存在“技術選擇不到位、設計能力不足、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運行維護缺失”等突出問題,終導致絕大部分排污企業陷入無法穩定達標排放或存安全隱患且重復建設等困境,更是無法履行企業的環保主體責任。
沒有一種技術可以解決所有的VOCs問題。比如作為VOCs排放重點行業的印刷行業,每家印刷企業都有獨特的工藝和需求,排放的VOCs成分會有所不同。VOCs治理企業要針對不同的企業對癥下藥制定合適的技術路線。無論是催化燃燒還是UV光解,具體技術路線要取決于客戶的實際工況。不能復制照搬,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精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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